8月14日(美国时间),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行政备忘录,指令美贸易代表决定是否就中国有关法律、政策、实践或做法可能不合理或歧视性地损害美国知识产权、创新或技术发展展开调查。同日,美国贸易代表发表声明,表示将进行全面调查,并根据需要采取措施以保护美国产业的未来。这意味着,美国贸易代表可能援引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对中国发起“301调查”。此举引发各界对美国采取单边行动损害中美经贸关系的担忧。
重拾“301条款”
根据301条款,美国贸易代表将首先寻求与外国政府协商,以贸易补偿或消除贸易壁垒的形式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问题,美国可以采取贸易救济措施,比如征收额外的关税、费用和对进口的限制。
资料显示,在301条款大框架之下,“超级301条款”、“特别301条款”、配套条款等具体规定,共同构成了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适用体系。其中,特别301条款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超级301条款”是针对外国贸易障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由301条款延伸而来的301调查诞生于冷战时期,具有极强的单边主义色彩,一度成为美国应对与别国贸易摩擦“最后的武器”。但在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成立后,美国发动单边制裁案例的数量和频率显著削减。
不过这不代表301调查彻底“退出江湖”。2004年,美国劳联-产联曾提起针对中国劳工权利和劳工标准的301调查申请,不过最终被美国政府否决。但随后在美国前总统奥巴马执政期间的2010年,美国政府宣布接受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的请求,对华清洁能源有关政策和措施启动301调查。
而此次争端肇端于知识产权纠纷,8月初,美国政府就曾放出消息称,特朗普有意启动301条款对中国知识产权问题发起贸易调查,主要针对微型芯片和电动汽车领域。
早有端倪
作为世界上排名前二的两大经济体,中美间的贸易往来不仅事关两国自身,也是影响世界外贸产业的关键因素。数据显示,受全球经济形势和贸易环境影响,去年中美货物贸易额5196.1亿美元,同比下降6.7%。不过两国在对方贸易关系中的重要地位没有改变。此外,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继续扩大,根据美国商务部公布的数据,去年美国在商品贸易中对中国的贸易逆差为3470亿美元,占整体逆差的47%。
有分析指出,体量巨大且持续扩张的中国向美国贸易顺差,可能是刺激美国政府实施301调查威胁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曾回应称,中国对美货物贸易顺差是由两国经济结构、产业竞争力和国际分工决定的,也受现行贸易统计制度、美方对华高技术出口管制等因素影响,中国并不刻意追求贸易顺差,也愿意扩大自美国进口。
而特朗普更是始终把中国作为美国对外贸易的最大竞争对手,在竞选阶段,他就反复表示要将中国列入“汇率操纵国”,并对中国商品征收45%关税,不过至今未能兑现。
实际上,美国对中国产品愈加苛刻的态度早有端倪。近段时间,中美两国间贸易摩擦愈演愈烈,涵盖工具箱、不锈钢等诸多领域。其中,上周美国商务部曾公布初裁结果,认定中国出口到美国的铝箔产品接受了16.56%-80.97%不等的补贴,并对中国铝制品企业征收高额反补贴税。
有业内专家指出,在世界经济整体疲弱的当下,国际市场竞争参与者以往积极对外开放态势均有所收缩,在此时间节点上,中国反复强调要进一步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目的就在于减缓逆全球化的趋势。美国政府如果执意发起301调查,显然与经济全球化大势相悖。
对于美方可能启动的“301调查”,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早已表示:“任何世贸组织成员采取的贸易措施,都应该遵守世贸组织的规则。”他还强调,中美经贸关系是中美双边关系的“压舱石”和“推进器”,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利共赢的,两国合则两利,斗则俱伤。在14日的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发言人华春莹也表示,打贸易战没有前途,没有赢家,只会双输。
“301条款”是什么?
《1974年贸易法》及后续修正案使美国总统及其行政班底实施贸易保护的权力逐渐增大。传统上,美国对外贸易的相关权力归属于国会,国会定期授予总统部分处理对外贸易事务的权力。《1974年贸易法》及20世纪70-80年代其他贸易法律要求在白宫设立总统下属的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并逐步赋予贸易代表在对外贸易政策方面更大的权力,负责制定美国的国际贸易政策,行使协调和谈判职能。其中与《1974年贸易法》相关的补充修改内容,均已并入《1974年贸易法》,成为现行《1974年贸易法》的主要内容。
美国政府可借助1974贸易法通过主动和被动条款实施贸易保护。按照实施贸易保护的条件划分,《1974年贸易法》中关于贸易保护的条款可以分成主动性条款和被动性条款两部分。
1.被动性条款,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可实施贸易保护,主要有122条款和201条款。122条款授予美国总统在不超过150天内对进口商品征收不超过15%的临时性进口关税和临时进口配额的权力,但该条款需要在美国国际收支出现重大问题或美元在外汇市场出现严重贬值趋势时才可触发;201条款则要求在国内行业团体提交进口救济请愿( )之后,国际贸易委员会启动对应进口商品的调查,并确认施加的关税和进口限制。
2.主动性条款——301条款。根据301条款,当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确认某贸易伙伴的某项政策违反贸易协定,或被美国单方认定为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时,即可启动单边性、强制性的报复措施,报复手段包括中止贸易协定、关税等进口限制、取消免税待遇和强迫签订协议等。后续的修正法案对301条款的具体应用进一步细化,其中针对贸易自由化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分别被称为“超级301条款”和“特殊301条款”,二者均要求贸易代表办公室定期向国会提交违反对应条款的贸易伙伴黑名单,并采取“发起调查——贸易谈判——报复措施”行动,直至相应的贸易伙伴消除损害美国利益的做法。
301条款是美国对外发动贸易战的有力武器。尽管301条款的单边贸易保护主义和霸权主义色彩浓厚,内外都不乏批评声音,使得美国启动301条款的次数较少。但在几次典型的应用中,301条款的效果非常明显。
1)一般301条款的应用——中国清洁能源调查。2010年10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以中国政府对风电等清洁能源产业提供大量非市场性补贴,对外国企业和商品实行歧视性政策为由,对中国清洁能源产业展开调查。2011年6月,中国同意停止对使用国产零部件的风电企业提供补贴;
2)超级301条款的应用——日本贸易自由化调查。超级301条款颁布伊始,日本即被列为贸易自由化重点监督国家,1989年超级301条款首次启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认为日本在计算机、卫星、林产品方面封闭市场,与之展开18个月的外交协商,最终迫使日本开放相应的国内市场;
3)特殊301条款的应用——中国知识产权案。1991年,美国首次设立知识产权保护黑名单起,中国就名列其中。20世纪90年代,美国对中国多次发起知识产权方面的特殊301调查和谈判,中美于1992年、1995年、1996年签订知识产权方面的谅解备忘录,中国承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90年代先后修订了《专利法》、《商标法》,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在针对中国的特殊301调查和谈判期间,美国针对中国也发起过几次短暂的贸易战。1994年和1995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两次对中国采取报复措施,对中国向美国出口的纺织品、服装及电子产品征收100%的惩罚性关税。
“301条款”能对中国用吗?怎么用?
当前,“301条款”仍是美国针对中国开展贸易战的有力武器。虽然1995年WTO成立后,美国将大部分针对WTO成员的301条款案移交给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但仍有部分301条款案未纳入WTO框架。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每年定期发布《关于外贸壁垒的国别贸易评估报告》,对各贸易伙伴存在的贸易壁垒进行评估。在其2016年的报告中,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认为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产业政策、政府采购、投资限制、服务业、农业、透明度和法律体制等八个方面存在阻碍美国出口与投资的壁垒。美国若要对中国实行贸易保护,很可能会在上述八个方面中选择一个或多个切入点启动301调查。